宜蘭縣三星鄉衛生所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-B單位派案原則 |
111-03-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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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照B單位個案量進行分流原則
1.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
2.舊案以原單位優先
3.可協助個案達成照護目標為優先
4.在地資源為優先
5.符合上述各項要件多家時,輪派
二、 若一週內因不可抗因素未能提供服務,則進行改派單位服務,以維護個案權益。
三、每季進行評價,服務提供單位無故拒絕接案,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,則以記點,列入評價內,並每季依據此評價結果列入派案及簽約簽訂之參考。
最後更新日期:2023-05-02 13:52:26